Wenzhou Jiangxi Shanghui

温州市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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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江西商会。英文译为:Jiang 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温州地区的江西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温州地区经营的江西籍工商业者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优势、团结协作,促进温州市与江西省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本会秉承“团结、奋斗、感恩、利他”的办会理念,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品牌商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城商务楼1401室,电话0577-88980826,传真0577-88980826,邮编:325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会员企业形象。

(二)协助温州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创建文明等工作,使江西籍工商企业、工商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谐发展,促进管理规范化。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促进温州地区与江西各地区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为两地的企业及各界人士经商办厂,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组织会员设立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专委会、联谊会、恳谈会、贸促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获利线索、风险分析和经营方案选优。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及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有效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

(九)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和拓宽进出口贸易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境内外培训考察等事宜。

(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商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温州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江西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以企业名义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本会事业;

(三)自愿交纳会费;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初步审查,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全额缴纳会员费及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本会会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会牌。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有其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四条 对本会热心或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聘请为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根据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一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如需要配置专职(或执行)秘书长,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微信等形式,下同)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推荐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5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工作。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列席理事会。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本会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财务工作人员;

(二)支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党组书记;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党性强,具有与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概况
Chamber of Commerce